学校章程
(2015年4月9日经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梦之城平台章程》;本次修订案经2022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经 2022年10月17日省教育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核准)
序 言
梦之城平台创建于1952年,1960年4月升格为本科高校,定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是新中国第一所重型机械本科院校。历经山西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98年隶属关系由机械工业部变更为中央与山西省地方共建共管、以山西省管为主;2004年4月更名为梦之城平台;2016年入选教育部“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2021年列入山西省首批“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建设高校。
作为一所具有鲜明行业特色、在装备制造领域享有广泛声誉的地方公立本科高校,学校肩负国家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的历史使命,坚持立足山西,面向全国,积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装备制造业发展服务,秉承“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主线,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的登记名称为梦之城平台,英文译名为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YUST,学校网址为www.tyust.edu.cn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学校办学地点为万柏林校区和晋源校区,万柏林校区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晋源校区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2段264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工学学科为主,走理工交融、文理渗透的发展道路,突出装备制造传统学科优势,优先布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学科,促进各学科互相支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一支重点保障优势特色专业建设,既有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能力,又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双能型”教师队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传承装备制造学科与专业特色,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助力我国制造强国战略。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梦之城平台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开放合作的治校方略,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辅助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按照国家规定,引进、评聘、晋升和辞退教职员工;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核发相应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坚持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梦之城平台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梦之城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上级监委派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照法律规定和省纪委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学校实行校内巡察制度。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九)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学校党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学校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职能部门及管理岗位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长动议,学校党委讨论决定。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相应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其管理和运行参照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中心(所、部)。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长动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直属学院、研究中心(所、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院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工作,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级党组织会议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院级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议事规则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利益等重大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区别不同事项由学院院长或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处理等。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31人,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学术委员会按学科性质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席位制。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及决定,学位授权点设置、评估、调整工作的审核及决定,以及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及相关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21至2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每届任期为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成员由5至7人组成,人数为单数,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任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会议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要求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且达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科教学工作咨询,重要教学事务审议或决策,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本科教学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学校委托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召开专门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负责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等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等。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个人自主申报、民主评议、相关部门审核、二级单位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学校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全体校领导、教务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教材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等,主要包括统筹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研究和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审议和研究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对教材编写、选用、征订、评价及检查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该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学校教材规划、编写、选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材工作专项会议,结合上级部门关于教材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安排本年度的教材规划和各项教材建设工作,对重大教材事项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相关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措施,涉及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校工会组织开展,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或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也可由校工会联系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会议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或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下设二级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围绕国家科教兴国、教育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及制造强国等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建设为抓手,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立足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汇聚整合学校优质资源,充分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在服务经济社会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办学环境、改善办学条件、汇聚人才队伍、做强特色优势学科、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高学校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树立“文化立校”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融汇世界先进文化,开展生动活泼、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传承校训精神,深入挖掘学校浓厚历史积淀和文化内涵,积极培育“匠心”文化,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山西故事”“科大故事”,营造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推动文化育人,增强文化自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机制,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国际科技文化交流,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互访、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实质性合作,打造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并举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新格局,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八)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名誉;
(五)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做学生“四个”引路人,开展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活动;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培训、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将师德纳入教师绩效、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等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八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形式的聘用工作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工所在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在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及推免资格等方面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敬师长,勤学修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如下支持:
(一)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健全贷、困、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为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及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正当的申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集中核算”,以实现优化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经济责任、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为管理目标;
(二)经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执行,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按照经费性质和规定要求,对特定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或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校内外捐赠资产,包括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所、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开展协同育人,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校企联合人才培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协同创新,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梦之城平台教育基金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资金使用接受基金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学校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负重奋进、笃行求实”。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环,徽志内环正中由英语大写字母“U”和“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组成,其中,“U”代表“UNIVERSITY”,表示大学之意,“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表示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内环下方是“1952”字样,表示学校于1952年建立。外环上方是毛体“梦之城平台”,下方是英文“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210cm×160cm的长方形旗帜,旗面为标准色中国红,印有校名、校徽,红底黄字。
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科大之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